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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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主要依據的法令有:
(一)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二)休閒農場籌設審查作業要點
(三)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四)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
(五)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
二、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建築等法令,則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設置休閒農場的申請書件格式及條文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農委會網站(http://www.coa.gov.tw/)、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http://www.taiwan-farming.org.tw/)及各縣市政府入口網站下載。

一、休閒農場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之日起,至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期間以四年為限。
二、場內設有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及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者,涉及研提興辦事業計畫,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報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並以二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政府公共建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拒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展延三次。
(二)已列入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且興辦事業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三次;第三次展延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全場內有依現行建築法規無法取得合法文件的既存設施均已拆除,或取得拆除執照,且其餘設施皆已取得建築執照者,得申請最後展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期間,並定其查核時點,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設置休閒農場,其農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休閒農場面積90%,且不得小於0.5公頃,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休閒農場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二、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三、土地應完整不得分散。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場內有寬度6公尺以下水路、道路通過,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
(二)於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因政府公共建設致場區隔離,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
(三)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其申請土地為2筆土地以內,且每筆面積逾0.1公頃。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水路、道路或公共建設不計入前項面積之計算。

美崙山公園廁所及垃圾每天早、晚會有負責人員進行維護清潔工作。

六十石山公廁目前已開放使用,山上店家也都有廁所歡迎入內使用,另因應花季期間人潮眾多,也會設置臨時廁所供遊客使用。

(1)全國統一申報期間原則自1月2日至1月31日止(農糧署得依當年度實際情形公告調整),可一次同時申報兩個期作措施;或只申報第1期作,第2期作申報及變更申報期,花蓮縣7月1日至7月31日,請農友依申報時間至戶籍所 在地公所或農會辦理。另申報種稻農友第1期作可於3月15日至3月31日,第2期作可於8月15日至8月31日(截止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就實際種植稻作類型(稉、秈、糯)及與集團產區簽約情形,辦理變更。
(2)申報種稻、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由申請人(但承租公有地、三七五租約 等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至戶籍所在地公所或農會辦理,並請配合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有效期限租約、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口頭約定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或建立農戶資料檔;另申請人應提供本人帳戶資料以利獎勵金核撥。
(3)自110年起實施「稻作四選三」措施,稻農於4個期作中,最多可選擇3個期作種植水稻申報交公糧或稻作直接給付,最少要有1個期作申報種植水稻以外作物或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並於111年第2期作起受理申報稻作時,往前勾稽該筆土地「前三個期作」是否有1個期作申報轉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自行復耕非水稻作物或停灌補償,並經勘查確實種植非水稻作物,始得申報交公糧或稻作直接給付,惟4個期作皆取得有機、友善耕作或產銷履歷驗證者不受本措施限制。

小地主必須為持有農地所有權之自然人,大專業農為符合專業農民、產銷班、合作社、農會或農企業公司身分條件,且承租農地擴大經營總面積達一定規模者,才能納入輔導對象。

1.受理機關及時間: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2.受理文件:依據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要點第5點規定,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文件如下:
(1)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或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 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4)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1.種苗業登記證換(補)發申請書1份。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3.種苗業登記證有效期間為10年,期滿後需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3個月內,檢附原登記證申請換發,申請換(補)發種苗業登記證書費為新台幣500元(郵政匯票,抬頭:花蓮縣政府,為避免遺失,請勿直接寄送現金)。

(一)首次申請或補發:
1.農業機械使用證登記表3份。
2.農機來源證明或里長証明書1份。
3.農機使用地點證明文件1份(農機使用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不同須檢附)。
4.固定資產清冊1份(申請人以農民團體、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出申請須檢附)。
5.代辦授權書1份(委託代辦者須檢附)。
(二)換發
1.農機使用證換證申請表1份。
2.原申領之農機使用證正本1份。
3.代辦授權書1份(委託代辦者須檢附)。
(三)農機轉讓、停用或報廢時:
農機所有人應將原領之農機使用證(及號牌)向經辦單位繳銷。經辦單位應開立繳銷收據,交由農機所有人收存。

一、承辦單位:農業處農政科(電話:03-8230245)
二、申請人備齊下列所需文件,向取土土地所在公所申請及辦理初審: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採取人及承運廠商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
(二)水稻育苗技術改良協會之會員證明書。
(三)取土計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1.載明取土地區位置、使用現況、周邊土地及聯絡道路說明並檢附照片。
2.取土方式、施工相關設施、挖填方數量、拌合加工、篩選分類等作業及時間。
3.轉運儲存運送方式、路線及污染防治說明。
4.預定開工及竣工日期。
(四)取土及育苗地區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清冊、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範圍須著色:包括權屬類別及用地類別)。
2.私有土地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公有土地應有管理機關答覆申請人,得於本府執行複審作業前出具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之函文。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六)水土保持計畫書: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檢附。
(七)其他依法應先許可或本府指定之必要書件。
三、不得取土地區:
(一)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有滑動崩塌之虞地區。
(二)重要水庫集水區、河川行水區域內、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水源取水體水平一千公尺範圍內。
(三)國家公園、保安林、動物保護區內及其他依法劃編保護、管制或禁止設置者。
(四)取土地區外緣地界與住宅社區、營區、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及文教設施之水平距離小於三百公尺者。
(五)都市計畫地區。但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經本府及相關機關會勘後認定不適合取土之地區。

一、本縣目前主要推行的農業保險有水稻收入保險、水稻區域收穫保險、風速參數文旦柚保險、香蕉收入保險、農業設施颱風洪水保險、降水量參數西瓜保險等項目,其他還有芒果農作物保險(政府災助連結型)及梨農作物保險等。
二、本年中央補助保險費為50%(文旦柚及香蕉每公頃補助上限為3萬元、農業設施每公頃補助上限為5萬元),本府補助保險費10%。
三、農業保險補助之投保單位為耕地所轄之農會或耕地所轄該商品之保險公司;保險費補助申請請洽耕地所在之農會,檢附文件如下:
(一)保險單副本。
(二)繳費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攜正本供查驗)
(四)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應攜正本供查驗)

有關未來農業施政資源投入原則,係考量農業資源有限,並評估相關資源投入之合理性及有效性,就銜接國土計畫法體系之投入原則如下:
(一)農業施政資源以投入農業發展地區為原則:對於劃入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及其分類之土地,肩負糧食安全需求之義務,並以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需求使用為方向,如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農糧作物產銷履歷環境獎勵、集團產區、農業經營專區、養殖漁業生產區、小地主大專業農、大糧倉計畫、農業產銷設施補助、農地重劃、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休閒農業及農村再生、農業區域加工中心、農產品物流中心、農業科技園區、農產品批發市場等諸多項目。另基於農業發展地區之分類各具發展策略方向及受限土地使用管制強度不同,應具衡平性考量,故「農產業、農村發展資源」亦將按農地生產貢獻度或其他評估準則,朝分級輔導之方向研議。
(二)農業發展地區以外之資源投入限與農民福利相關者:針對「農民福利措施」係為照顧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生活,原則不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而有所改變。如農業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等。

農民健康保險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
1.國民身分證。
2.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
3.申請前一年開立之「農產品銷售證明」或「購買農業資材憑證」。
4.申請前一個月之農業用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
享有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障(喪葬津貼、身心障礙給付等),並於年滿65歲時取得領取「老農津貼」之福利。

1.取得「農保資格」或「第三類健保資格」者,檢附以下文件申辦:
(1)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
(2)參加農保或全民健保之證明文件。(農會得於政府相關資訊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
2.110年5月1日以後,開放不具有「農保資格」及「第三類健保資格」之區域性從事農業工作者加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檢附以下文件申辦:
(1)國民身分證。
(2)申請前一個月內之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照片二張以上。 1.提升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之安全保障,於從事農業之工作場域發生意外時,享有以下保障:
(1)「傷害給付」:第一年每月7,140元;第二年每月5,100元。最高兩年。(自110年5月1日起增加「增給傷害給付」,相關給付金額提高一倍)
(2)「身心障礙給付」:最高612,000元;最低15,300元。
(3)「就醫津貼」:門診津貼每日50元;住院津貼每日900元。
(4)「喪葬津貼」:306,000元。
2.本職業災害保險保費每個月繳15元,若選擇「增給傷害給付」方案者,每個月繳20元,相關保費全額由花蓮縣政府補助支應。

「未滿6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保被保險人,攜帶國民身分證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各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1.退休金提繳比率由農民自行選擇(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之10%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2.農委會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至農民退休金專戶。
3.農民年滿65歲時,依國民平均餘命(85歲)按月定期發給退休金(分20年按月發給,不得一次領取),保障農民退休生活。

補助對象: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訂「農民」定義之自然人
補助產業:以輔導蔬菜及果樹產業興建結構加強型溫網室及其所需環境調控設備為主。
申請條件:申請蔬菜與果樹產業溫網室者
1. 須取得國際驗證、產銷履歷驗證或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碼之一項。
2. 申請人申請時尚未取得上揭驗證、條碼者,所提計畫申請案得先受理。申請案倘獲核定,申請人應於設施(備)完工後、辦理成果驗收前,取得上揭驗證或條碼者,並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糧署當地分署補提出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經費核銷,逾期未提,視同放棄補助。
申請土地條件: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土地編定規定之土地,申請者須具備土地完整使用同意文件,如土地共有人同意文件(分管證明,或土地使用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等。土地如屬共同持有,應提供相關同意文件方予核銷補助經費。

申請人需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或依法設立以經營農作物產銷為主之法人。
一、場地面積 :
1.「土地利用型」達五公頃以上或「設施利用型」達一公頃以上者。
2.如兼具兩種經營型態者,按其比例核計。
3.農場用地應為合法利用,並以集中同一鄉(鎮、市、區)或同一處為原則,但採種之農場不受此限。
1.土地利用型:指運用土地從事農作物栽培為主。
2.設施利用型:指運用設施從事農作物栽培為主。
二、農場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公立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科系畢業者。
2.高等或普通考試農業類科及格者。
3.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證明者。
4.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證明,並曾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相關農業訓練累計達四週以上者。
農場應置一人以上之技術人員。
三、檢附文件(各3份):
1.農場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及技術人員之身分及學(資)歷證明(法人農場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
3.農場位置圖
4.土地使用配置圖
5.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6.經營計畫書
7.固定資產、農用設施與流動資金表

可逕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設置「農情報告資源網」查詢。
(https://agr.afa.gov.tw/afa/afa_frame.jsp)

1.進入網址後,選擇農情調查資訊查詢-一般作物查詢或稻作查詢。
2.點選一般作物查詢,再點選「鄉鎮作物查詢」,即下圖畫面,民眾可依需求,點選年度、期別、作物、縣市查詢。

一、計畫補助對象,係指設籍於花蓮縣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二、土地應符合下列各目之ㄧ: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
(二)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款規定者。
(三)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及保護區者。
(四)經合法許可使用之河川公地。
(五)經合法承租之國有耕地。
(六)其他經縣府認定為依法供農作使用之農業用地。
三、領取休耕補助者,依面積核給 1/2 補助額度。
四、土地已參加造林計畫獲補助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者,不予補助。
五、暫未編定或涉有超限利用情形之土地(含承租之國有耕地),不予補助;惟暫未編定之河川公地但有取得許可使用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