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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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所稱應於「1 個月內」就職之計算方式,應自接奉任狀之次日,或自 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末日之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 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同條後段所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間以「1 個月」為限,其計 算方式亦同。

可上網搜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

可至縣府全球資訊網徵才公告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公告查詢。

可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查詢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可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查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訊息或關注本府最新訊息。

可以撥打人事處退撫福利科專線03-8224500將由專人提供特約合約供商家填寫。

1.請洽詢最後服務機關學校,查詢是否已撥款。
2.縣府退休人員請轉人事處退撫福利科協助。

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發放,請逕洽各服務機關學校。

1.申請時程:依每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公告後約有1個月左右申請時間。
2.申請流程:依每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每年申請流程會有些許更動,但原則是由在地人民團體(申請人)撰寫申請計畫,送至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彙整,再由鄉(鎮、市)公所送縣政府辦理初審,最後初審結果送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複審。

文化健康站成立狀況可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官方網站─長照專區搜尋,或至本府原住民行政處官方網站搜尋。

文化健康站服務長者資格:
1. 55歲以上輕度失能原住民族長者(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評估結果為2~3級者)。
2.55歲以上獨居原住民族長者。
3.55歲以上亞健康原住民族長者。
4. 55歲以上衰弱原住民族長者。
5. 55歲以下得自理之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

1.技術士證生效日一年內可申請。
2.於網路下載申請表,浮貼上證照正面及反面,及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等文件,至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或本府原住民行政處輔導行政科辦理,或將資料郵寄至本府: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註明原住民行政處輔導行政科收。
3.獎勵之標準:
(1)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3)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4)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

1.請攜帶健保卡逕向健保特約牙科醫院(診所)提出申請,申請資格如下:
(1)須年滿 55歲以上且有原住民身分。
(2)戶口設籍在花蓮縣,若戶籍地在花蓮縣,但居住地在外縣市,我們可以跨區申請,申請資料請寄送到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即可辦理申請。
(3)未符合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服務對象,或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補助者。
2.補助項目有:
(1)活動式假牙。
(2)固定式假牙。
(3.)活動假牙維修費。
3..補助金額:每年最高補助累計最高金額為三萬元,但依照不同的補助態樣有不同的最高上限,並沒有全額補助,會有自付額的產生。單一年度最高上限為三萬元,只要申請的診治部位不重複,都可以再次申請。
4.111年度的申請截止日為111年10月31日。配合診所以從花蓮縣原住民行政處的官網中最新消息公告得知,

1.原住民急難救助項目有: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請於急難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申請。
2.認定及核發基準如下:
(1)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一萬元。
(2)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3)生活扶助:
a.負擔家庭生計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壹萬元。
b.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最高補助一萬元。
(四) 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五萬元;重傷者最高補助三萬元;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一、用人單位
1.申請期間:大約於1月至2月。
2.申請資格:
(1)公部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級機關(構)、原住民族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本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2)私部門:工讀生用人單位非政府部門者,其應為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團體(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或依法登記立案之非營利組織。
3.申請方式:依本府原住民行政處官網公告方式填報提報表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親送或「限時掛號」郵寄至原民處辦理。
二、原住民學生
1.申請期間:大約於3月至4月。
2.申請資格:具原住民身分且年齡在 16 歲以上至 35 歲以下(計算至 111 年 7 月 1 日前足歲者)之本國籍在學學生,並具以下資格者。(實際資格規定依該年度計畫所訂為主)
(1)高級中學:就讀高中二年級或高職二年級以上學生。
(2)專科:就讀五年制專科二年級以上學生、就讀二年制專科一年級至二年級學生。
(3)大學校院:就讀大學一年級至四年級學生、就讀四技一年級至四年級學生、就讀二技一年級至二年級學生。
(4)研究所:就讀研究所一年級學生。
(5)前開各項資格者,均未含休學、夜校生、假日進修部、在職進修、學分班、延畢或參加本計畫 2 次之學生。
3.申請方式:依本府原住民行政處官網公告方式填報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親送或「限時掛號」郵寄至原民處辦理。

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符合下列事實者: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1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別弟姐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2.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捐壞,亟待修繕。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5年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二、準備文件:
(1)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申請建購或修繕】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1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申請建購或修繕】;修繕房屋申請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明。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申請建購或修繕】
(5)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申請建購或修繕】
(6)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室內居住狀況及欲修繕位置)。【申請建購】
(7)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及修繕位置各拍1張。【申請修繕】
三、申請時間: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
四、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五、補助金額
(一)建購住宅:每戶最多補助22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最多補助11萬元。

111年度起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將之前(1)經濟產業貸款及(2)青年創業貸款兩種方案合併推出新型「事業型貸款」方案,以周全並協助經濟社會健全發展:
(一) 貸款資格:年滿20歲~65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無信用不良者、用於事業經營之資本支出及週轉支出,創業輔導課程證明20小時或2學分。
(二) 擔保品:200萬元以下原則免擔保(以銀行實際評估為主)、超過需十足擔保品或具還款條件之保證人(具勞保、信用良好、正常收入)。
(三) 利率及年限:年利率0.97% (機動利率)、資本性支出最常15年,其餘用途最常7年。
(四) 額度:
(1) 開辦費及準備金最高額度新台幣200萬元,開辦費及準備金,應於事業完成登記或立案後使得撥貸。
(2)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立案或從事各項靠行、連鎖、加盟事業者:週轉金最高額度為新台幣500萬元,資本性支出最高額度為新台幣2000萬元。
(3) 從事農、林、漁、牧業,週轉金最高額度為新台幣500萬元或資本支出最高額度為新台幣5000萬元。但首次申辦或獲貸未滿一年者,週轉金及資本支出合計貸款上限為新台幣300萬元。
(4) 原住民合作社於申貸當年度取得前一年度合作事業獎勵規則乙等以上成績者,最高額度為新台幣500萬元;取得丙等成績之原住民合作社之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其承攬政府採購案契約總額的十分之一。
(五) 申請方式:向金融輔導員輔導現勘並做成訪視意見,經初審符合規定者,即轉送經辦機構當地分支機構辦理徵信、審核及貸放手續。

「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提供族人手續簡便、條件寬鬆及服務普及之小額資金週轉,因為貸款條件貼近原住民族一般狀況,深受外界熱烈迴響,因僧多粥少難免向隅。
一、 申請資格:申請人須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並無信用不良紀錄者。
二、 申請方式:逕向經辦機構櫃台申辦,配合行庫有合作金庫、土地銀行(含玉里)、花蓮市農會、吉安鄉農會、新秀地區農會、鳳榮地區農會、瑞穗鄉農會、玉溪地區農會、富里鄉農會)。
三、 申請對象:
(1)生產用途:農、林、漁、牧及具有工商登記業者。
(2)消費用途:在職勞工、軍公教在職人員。
四、 申辦檢附文件:
(1)生產用途:貸款申請書、身分證、戶口名簿、經營證明。
(2)消費用途:貸款申請書、身分證、戶口名簿、薪資證明、受雇證明。
*薪資證明:所得扣繳憑單、薪資存摺轉帳、薪資單、稅捐機關之所得證明文件。
*受雇證明:勞保投保資料表(一般勞工適用)、在職證明(軍公教適用)。

一、 申請對象:111/4/30前實際居住於偏鄉與原住民族地區之家戶。
二、 申請期間:111/5/1~6/30。
三、 申請方式:
1.紙本申請:
a.於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辦理 。
b.攜帶申請人身分證、選擇匯款者另備妥申請人金融帳號、委託他人申請者另備妥委託書。
2.線上申請:
a.申請網站:https://www.lpgsub.org.tw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線上申請)。
b.於線上操作填寫申請人身分證字號、戶口名簿戶號、申請人金融帳號 (限本人申請,無法委託辦理)。
四、 注意事項:一戶僅一人代表申請,不得重複申辦。
五、 本府洽詢單位:原住民行政處 部落經濟科 03-822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