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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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眾仍可與各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或請銀行公會協助,以解決債務問題,各金融機構個別協商受理窗口聯絡資料可至金管會銀行局百寶箱網站( http://www.banking.gov.tw/)中,消費者園地的「消費金融債務專區」查詢。

二、 另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之服務專線為(02)8596-1629。同時衛福部福利諮詢專線電話「1957」,民眾生活如需協助,可撥打利用;若遭遇暴力討債的情事,亦請立即向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報案。

當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因商品或服務產生民事爭議時:

第一步驟-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一)您應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許多金融消費爭議的發生可能來自於誤解或者處理不當,金融服務業應有機會對於發生的糾紛採取補救或處理,故當評議中心在受理爭議事件與作出評議決定之前,依規定請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
(二)請電洽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78988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當您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給您。
(三)線上申訴金融消費者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該中心將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給您。

第二步驟-當第一步驟處理未果,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請電洽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78988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至至該中心網站(http://www.foi.org.tw/)線上申請。

依據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被占建房屋,如不妨礙都市計畫,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後予以出租。…」,縣有基地上如有被私有房屋占建,房屋所有人得按上開規定申請承租;有關申請書件得逕向本府索取或至本府網站下載使用,申請書填妥並檢附相關證件後,請逕送本府依規審查。

依據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縣有基地出租,承租人得按上開規定申請讓售,有關申請書件得逕向本府索取或至本府網站下載使用,申請書填妥並檢附相關證件後,請逕送本府依規審查。

宿舍係屬公用財產,由機關「借用」予機關員工,倘該宿舍無需保留,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將該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移由本府財政處接管,倘該房地不妨礙都市(區域)計畫及無保留供公用使用需要,得依規辦理公開標售。

縣有土地出售價格,係參照財政部102年6月26日台財產估字第10200165300號令修正之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規定:「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前項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值。」辦理,換言之,即按一般市場交易價格辦理出售。

一、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劃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其製酒場所應符合環境保護、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以一處為限;其年產量並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亦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
二、依前項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其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文件、條件、產製及銷售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菸酒管理法第11條)。

產製、輸入或販賣私菸、私酒,因其對國民健康之妨害重大,「菸酒管理法」中明定有罰則。至於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財政部99年3月5日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公告如下:
一、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二、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

一、產製或輸入劣菸或第7條第3款之劣酒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台幣3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台幣6,000萬元為限。前項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金。產製第7條第2款之劣酒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7條)。

二、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台幣2,000萬元為限。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者,配合提供其劣菸、劣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刑,或減輕其罰緩至四分之一(菸酒管理法第48條)。

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47條第2項至第4項或第48條第2項產製、輸入或販賣劣菸、酒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9條)。

四、依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2項)。

發放日期:每月1日。若逢假日則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發放。

每月20日發放。

1.填掛失止付申請書,覓保證人簽章保證。

2.財政處通知兌付之銀行止付,查明尚未兌付者再填妥補發申請書補發支票。

每月1日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