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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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滿65歲。
2.申領時為漁會甲類會員。
3.漁會甲類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
4.申領時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5.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6.於87年11月12日以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且勞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均未中斷。

文旦柚產區主要為瑞穗鄉及玉里鎮,您可以上網搜尋「花蓮鮮送」:https://goodfoods.com.tw/,或是詢問瑞穗鄉農會及玉溪地區農會,電話是(03)887-2338及(03)888-2069#1。

請民眾直接連結搜尋本縣各農會網路商城或「花蓮鮮送」:https://goodfoods.com.tw/,所欲訂購之商品,商品顯示網頁即有供應商之聯絡方式,或依產品所屬農會向各農會詢問或者直接轉農業處農產運銷科分機507、508。

本縣金針花季於每年的8月至9月底赤科山及六十石山綻放,實際花況視氣候、雨量而定,主要盛開期為八月初至八月中下旬,歡迎來花蓮遊玩並享用金針風味餐。

要想拿到有機農產品標章,農產品經營者(包含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者)必須遵守規定,只能使用經政府公告可使用的物質,不能使用含有基因改造產品、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合成化學品等禁用物質,接著,向合格的驗證機構申請有機驗證。驗證機構收到申請之後,會先進行書面審查及文件核對,然後派出稽核人員到現場查驗,確認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的區域條件、設備及相關表單紀錄是否符合有機完整性,接著實際採樣送驗。稽核人員完成相關報告後,會將資料提交給審查委員來做驗證決定,一旦確認通過,才會發給驗證證書,而且之後的每一年,都要持續進行追蹤查驗,一般來說,必須經過2到3年的轉型期,才會核發有機標章。花蓮縣驗證有補助,農民免負擔,請洽花蓮縣政府有機專案辦公室03-8235297
相關資訊可搜尋農糧署:有機農業專區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252

因野溪、區域排水或路邊水溝分別為不同單位管理,請您先於鄉公所或村幹事反應即會協助辦理。

請民眾先於所在鄉鎮公所提報反應,若公所無法處理再由鄉鎮公所向本府提報再行處理。

若遭遇天然災害造成公共設施損壞時,請民眾第一時間向村里辦公處反應,再由辦公處向鄉鎮公所彙報,先行分類後上網填報,再由本府派員辦理現地勘察處理。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之規定,倘申請開挖整地之範圍及規模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者,請檢具身份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逕向所在地之轄管鄉鎮公所申報;惟在未經本府同意核准前,不得擅自開挖整地以避免違法受罰。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1.申請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2.經營計畫、3.最近1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4.設施配置圖、5.位置略圖、6.土地使用同意書)1式3份,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規定。

(1)身分證影本。
(2) 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3)戶籍謄本正本。
(4)農民身分認定證明文件: 1.勞保局開立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2.健保署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投保證明。
(5)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1式4份(過去2年內經營實績及現況情形並檢附照片)及整體配置圖。
(6)花蓮縣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案檢核表。
(7) 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
(8)鄉鎮市公所核發無自用農舍證明正本。
(9)農民身分切結書。
(10) 申請興建農舍切結書。
(11)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2) 若請人代辦需: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13)可達申請建照程度之建築圖說。
(14)搭排許可同意書。
(15)申請人往前至少兩年內每年之農業生產資料。

一、申請程序
(1)向土地所轄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
(2)備妥相關申請及審查文件。
(3)為了解該農業用地之利用現況(是否有實際經營種植),公所應辦理會勘。
(4)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到場。
(5)查符規定者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6)不符規定者敘明理由駁回。
二、應備文件
(1)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範圍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國家公園管理處規定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畜肉產品為人類不可或缺之動物性蛋白質來源,為避免產食動物廢棄物造成環境衝擊,本府輔導業者於日常飼養管理中提供新鮮、安全飼料、水,及於飼料中添加生物製劑、消化酵素供動物食用,定期清洗消毒畜舍,建議裝設除臭噴霧系統以降低臭味,確實維護三段式廢水處理系統使其功能運作正常,以符合放流水標準,並建議於牧場周圍種植花木隔離臭味及美化環境,另為提升業者畜牧污染實務理念,不定期請專家學者至牧場現場指導,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1.非法占用河川公有地種植作物者。
2.參加當年度「稻田多元化利用計畫」休耕(兩期作均為休耕)或造林計畫已領有補助之農地。
3.其耕地範圍內夾雜通路、水塘、荒地、空地、農舍等設施者,應覈實扣除部分補助額度。
補助額度:
1.以實際耕作面積每年每公頃耕地補助新臺幣1,800元額度(本府得視實際申請總面積或件數,酌予調高每公頃補助額度),以供農民提領兌換各項農用肥料。
2.本計畫之補助標準,以實際耕作面積之公頃數為計算單位,補助基數計算至0.1公頃,其餘尾數不予計算。

請逕洽吉安鄉農會保健作物加工廠03-8545808或花蓮縣藥用保健植物生產合作社03-888-3965

1.申請人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或依法設立以經營農作物產銷為主之法人。
2.場地面積:土地利用型達五公頃以上或設施利用型達一公頃以上者:如兼具兩種經營型態者,按其比率核計。
3.農場應設置1人以上之技術人員。

農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申領方式:
農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給付或喪葬津貼者,應檢具相關資料,交由原投保農會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給付。
請領生育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流產或死產者,並應
檢附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之證明書。
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以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之日,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得請領之日。
被保險人請求發給前項診斷之證明書者,勞工保險局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於五日內逕寄勞工保險局。
請領喪葬津貼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支付者免)。

應於接到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 (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 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申請審議,逾期應為不受理之審定。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一、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10份(面積在10公頃以上者20份),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跨越直轄市或二縣(市)以上區域者,向其所占面積較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填寫實例請參考附件範本)
(二)經營計畫書(填寫實例請參考附件範本)
(三)農場土地使用清冊(填寫實例請參考附件範本)
二、休閒農場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審查並核發籌設同意文件;申請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審查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籌設同意文件。
三、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之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應以休閒農場土地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地變更編定,其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四、經營計畫書定有分期興建者,得依核准之分期興建時程,於各分期設施完成後,申請核發或換發許可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