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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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7月1日起,銷售預售屋者於銷售前,應將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目前申報方式有二種:(1)憑證登入,線上送件。(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申報網址:https://vlir.land.moi.gov.tw/(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
如有申報上疑問,請洽詢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地價課:
一、花蓮地政事務所:03-8225135#301~306(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秀林鄉、壽豐鄉)
二、鳳林地政事務所:03-8761103#305~308(鳳林鎮、光復鄉、豐濱鄉、萬榮鄉)
三、玉里地政事務所:03-8883171#338~340(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

申請土地登記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提出下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例:契約書)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申請土地登記倘有疑義,可逕洽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詢問,聯絡電話如下:
花蓮地政事務所:03-8225135。
鳳林地政事務所:03-8761103。
玉里地政事務所:03-8883171。

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五)繼承系統表。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七)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另檢附合法之拋棄證明文件。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得不提出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繼承人如有下列事由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年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
(一)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完成核稅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而尚未完稅者。
(二)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三)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四)因繼承而涉訟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一)地政電傳開放時間:週一~週日24小時開放。
(二)電子謄本開放時間:週一~週五,不含例假日AM8:00~PM17:30。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本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本府, 本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在土地徵收條例(89年2月2日總統公布)頒布前,應受補償費之所有權人,因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補償費、所在地不明,而遭提存法院者,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對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後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土地徵收條例公布後,依該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保管專戶者,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之。本府通知應受補償人於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領取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專戶保管。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故依上開意旨,共有分管之耕地土地所有權人,欲按自己分管部分領取補償地價,需先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以確權屬。

領取補償費時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稅籍證明);如果土地或建物有設定扺押權,則請併抵押權拋棄書或清償證明書等親自領取。如不能親自領取,得檢具印鑑證明書、印鑑章、委託書、所有權狀等應備文件委託他人領取,受託人應攜帶帶身分證、印章及上開應備文件辦理代領。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依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附表1-12各類查估基準辦理。倘需相關查估標準可至花蓮縣全球資訊服務網/便民服務/政府資訊公開/自治法規與救濟/法規體系/地政類查詢下載。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應以書面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為免除民眾申領補償費舟車勞頓之不便,本府自109年4月1日起全面受理通信申領徵收補償費保管款且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領款人僅需填妥及檢附下列文件,郵寄送至花蓮縣政府地政處(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文件經審核無誤後,補償費即直接匯入申請人帳戶。 應備文件:
1.通信申請書及未受領補償費領取申請書暨審查表。
2.徵收補償保管款匯入帳戶申請書。
3.土地所有權狀(權狀遺失應檢附切結書)。
4.身分證影本(需切結「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章)。
5.存摺影本(需切結「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章)。
6.印鑑證明(以1年內核發者為限)。 相關流程表及申請書可至本府地政處網站/便民服務措施下載,或洽本府服務電話8227171分機473~474。

延長服務時段為週一至週五中午12時至13時30分(國定例假日除外),民眾僅須以電話向本府地政處(地價科)預約申請即可。 本府服務電話8227171分機473~474。

為便利行動不便與年長民眾領取徵收補償費,本府自109年4月1日起開辦「徵收補償費發放預約到府服務」便民措施,經受理預約申請後,由本府地政處人員親自到應受補償人家中或醫院,協助填寫領款文件,即可直接將款項匯入帳戶,輕鬆完成領款手續。
一、服務對象:
1.70歲以上長者。
2.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且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下肢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動不便者。
3.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或單據」,有行動不便情形者。
4.其他特殊狀況確有到府服務需求者。
*以上均須應受補償人意識清楚。 二、服務範圍:以花蓮縣所轄行政區為原則。
三、提出申請注意事項:
1. 應繳附文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醫生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擇一檢附)。
2. 申請表單可至本府地政處網站/便民服務措施下載,或洽本府服務電話8227171分機473~474。
3. 應受補償人填妥申請書後,併前述應繳附文件傳真、E-mail、郵寄或親送至本府地政處。
(傳真電話:8242098、E-mail:beam1314@hl.gov.tw,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地政處)
4. 申請預約到府服務時間以週一至週五9:00~17:00為限。

徵收通知客製化服務提供下列2項服務: 1.被徵收人提供通訊地址,本府將公文郵寄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兩處。 2.被徵收人提供電子郵件,本府將徵收通知郵寄戶籍地址並發送E-mail。 申請方式:相關流程表及申請書可至本府地政處網站/便民服務措施下載,或洽本府服務電話8227171分機473~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