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人事處 原住民行政處 地政處 地方稅務局 建設處 文化局 民政處 消防局 環保局 社會處 衛生局 觀光處 警察局 財政處 農業處

1.已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之原住民保留地,得逕行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2.受理機關為土地所轄之鄉(鎮、市)公所。

1.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2.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政府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之各款事業需要。

請詢問人先行至鄉公所提出申請,待本府收到案件後再行通知排勘期程。

一、建物所有人之身分證件(影本)
二、建物所有人之帳戶資料(影本)
三、房屋課稅明細表
四、非商業用之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建築物使用執照、第一類建物謄本,擇一。
2.無權狀須符合都市計畫公告日期:用電證明、暫時接水電證明、都市計畫前建物完成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加門牌整編,擇一。
五、自來水事業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
六、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無則可免備資料)
本府洽詢單位:原住民行政處 部落經建科 03-8221682 白小姐、曾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