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人事處 原住民行政處 地政處 地方稅務局 建設處 文化局 民政處 消防局 環保局 社會處 衛生局 觀光處 警察局 財政處 農業處

1.台灣好行太魯閣線、洄瀾東海岸線相關資訊,請至台灣好行官網https://www.taiwantrip.com.tw/Frontend,或花蓮觀光資訊網-旅遊情報https://tour-hualien.hl.gov.tw/cl.aspx?n=67查詢
2.縱谷花蓮線請洽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玉長豐濱線請洽東海岸風景區管理處。

花蓮縣近期活動相關活動訊息可以參考花蓮觀光資訊網(https://tour-hualien.hl.gov.tw/)、 活動海報(https://tour-hualien.hl.gov.tw/Default.aspx)、最新消息(https://tour-hualien.hl.gov.tw/News2.aspx?n=96&sms=12291)、熱門活動(https://tour-hualien.hl.gov.tw/News2.aspx?n=25&sms=12293)等資訊,或至花蓮觀光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hltour/)查詢。

目前全縣共有536處熱點,於東大門夜市、七星潭風景區及花蓮市金三角路口建置。透過提升無線網路涵蓋範圍,提供民眾便利無線上網服務,營造友善觀光環境。
詳細點位可至iTaiwan網頁查詢(https://itaiwan.gov.tw/index.php)。

國外旅客使用iTaiwan無線上網:國家發展委員會自109年7月1日起簡化iTaiwan無線上網登入方式,使用者無須再輸入帳號密碼,點選同意「iTaiwan無線上網服務使用條款」頁面後即可連線上網。

本府推動一站式便民服務,結合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民眾可透過「花蓮縣政府便民e櫃檯」(https://eservices.hl.gov.tw/)服務,提供縣民線上申辦政府業務之管道,可直接透過自然人憑證驗證方式,獲取個人資料並申辦業務。目前已有觀光、地政、交通、戶政、社福等17項線上申辦服務可使用。

◆註銷登記檢附資料:
1. 註銷登記申請書。
2. 民宿登記證正本。
3. 民宿專用標識。
4. 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5.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民宿註銷登記表單下載請至「花蓮縣全球資訊服務網-政府E窗口-觀光處-表格下載-產業科-民宿相關申請表格列表」下載相關表單。或可搜尋關鍵字「花蓮縣 民宿申請」,即可在第一個搜尋項目進入民宿相關申請表格列表下載專區。
【連結網址:https://td.hl.gov.tw/Detail_sp/a004ff67a522454d9f71c2cb2a60c4d9

◆房間數變更與民宿登記申請文件一樣。

◆變更民宿名稱需檢附以下資料:
1. 變更登記申請書(蓋私章)。
2. 民宿基本資料表(僅填寫變更後民宿中英文名稱)。
3. 民宿登記證正本繳回。
4. 經營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蓋私章)。
5.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蓋私章)。

◆門牌地址重編或整編需檢附以下資料:
1. 變更登記申請書(蓋私章)。
2. 民宿基本資料表(僅填寫變更後民宿地址)。
3. 民宿登記證正本繳回。
4. 經營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蓋私章)。
5. 經營者戶籍謄本要有記事資料。
6. 門牌地址重編或整編公文。

◆經營者更改姓名需檢附以下資料:
1. 變更登記申請書(蓋私章)。
2. 民宿基本資料表(僅填寫經營者之資料)。
3. 民宿登記證正本繳回。
4. 經營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蓋私章)。
5. 經營者戶籍謄本要有記事資料。

◆房價變更(含客房容納人數變更)需檢附以下資料:
1. 變更登記申請書(蓋私章)。
2. 民宿基本資料表(僅填寫登記客房資料)。
3. 經營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蓋私章)。
4. 民宿登記證影本(蓋私章)。
5. 建物現況平面圖(申請變更人數時須提供)。
6. 客房現況照片(申請變更人數時須提供)。

◆其他如電話、傳真、手機、網址、E-mail等變更需檢附以下資料:
1. 變更登記申請書(蓋私章)。
2. 民宿基本資料表(僅填需變更之資料)。
3. 經營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蓋私章)。
4. 民宿登記證影本(蓋私章)。

◆經營者變更需檢附以下資料:【民宿經營者轉移僅限直系親屬或配偶,或有繼承事實發生者,得由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1. 變更登記申請書(蓋私章)。
2. 民宿基本資料表(僅填寫經營者之資料)。
3. 民宿登記證正本繳回。
4. 經營者與要更改的直系親屬/配偶雙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蓋私章)。
5. 雙方戶籍謄本要有記事資料。
6. 新經營者戶籍地需要在民宿登記地址。
7. 經營者死亡時須提供除戶證明。
8. 換經營者為直系祖孫,須提供父親身分證影本(蓋私章)。
9. 建築物為農舍時,請提供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且所有權人須為新經營者。

※以上申請如委託代理人辦理者,需加附委託書(申請人即委託人請簽名並蓋章)及受委託人身份證影本(需蓋委託人私章)

◆民宿變更登記表單下載請至「花蓮縣全球資訊服務網-政府E窗口-觀光處-表格下載-產業科-民宿相關申請表格列表」下載相關表單,或可搜尋關鍵字「花蓮縣 民宿申請」,即可在第一個搜尋項目進入民宿相關申請表格列表下載專區。
【連結網址:https://td.hl.gov.tw/Detail_sp/a004ff67a522454d9f71c2cb2a60c4d9】

◆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二)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營業樓層應以整層作為旅館使用,並以連貫樓層為單位, 不得跳躍樓層申請,其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另應取得該營業樓層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三)在申請設置基地面前應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道路。其寬度不足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詳細申請資訊請洽觀光處觀光產業科,連絡電話:03-8227171分機526、527。

全臺灣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地方政府核准登記之合法旅館及民宿,可至「臺灣旅宿網」查詢。
【連結網址:https://taiwanstay.net.tw/】

◆溫泉使用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
1. 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2. 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4. 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5. 申請前二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6.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包括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第一項第一款之書件。

◆詳細申請資訊請洽觀光處觀光產業科,連絡電話:03-8227171分機52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