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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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0年3月1日施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三十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即在您收受舉發單後30日內繳款,您可以採用下列方式繳款:
(一)親自至到案處所或各地監理機關繳款結案。
(二)可以到萊爾富、7-11、全家超商列印違規資料,櫃檯繳費結案。
(三)上監理服務網站www.mvdis.gov.tw,利用網路繳費。

當事人如不服回復之裁決結果時,得提起行政訴訟,惟先洽處罰機關(管轄監理機關)開立裁決書,於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30日內,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並連同裁決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等,送地方法院審理以資救濟。

有關標誌、標線及號誌設置之相關問題,其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交通科。

15噸以上(含)大貨車及聯結車臨時通行證申請書向路權機關(鄉、鎮、市)公所提出,如涉及跨鄉鎮時請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二、民眾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得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您必須提供的資料如下:
(一)檢舉人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交通違規檢舉實名制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檢舉交通違規須提供檢舉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具體相關資料。但檢舉對象如係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
(四)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如照片或錄影等)資料,並請檢具。
三、若欲檢舉交通違規,可電話逕行撥打110報案檢舉,亦可至本縣警察局網站/為民服務/陳情檢舉/交通違規檢舉,或將檢舉資料親送至警察機關提出檢舉。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明定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如下:
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第6項、第3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33條第1項第2至4、7、9、11至16款、第33條第4項、第92條第7項、第42條、第43條第1項第1、3、4款、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2、3項、第45條第1項第1、3、4、6、13、16款、第45條第2項、第47條、第48條第1項第2、4、5、7款、第49條、第53條、第53條之1、第54條、第55條第1項第2、4款、第55條第1項第2款、第56條第1項第10款、第56條第2項、60條第2項第3款
二、另民眾依上述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向就讀學校或教育部反霸凌專線(0800-200-885)反映,另可陪同小孩至縣警察局少年隊或附近的警察分局偵查隊或分駐(派出)所報案,受理的警察單位將會依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如果有受傷或其他相關證據(如驗傷單、網路截圖等),也請一併攜帶報案。

一、首先確認雙方身分關係是否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員(若非家庭成員即無法聲請保護令)。
二、請民眾攜帶相關文件(如:戶口名簿、驗傷單、驗傷照片、現場施暴後之照片等佐證資料)就近至家中附近派出所、分局或逕向當地地方法院家暴服務處提出聲請。

一、性侵加害人出獄後,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自登記日起每6個月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7年。
二、警方依職責每月不定時,直接(間接)查訪性侵加害人,並查訪其動、靜態資料以掌握行蹤。

您的前男友言行可能涉及性騷擾及恐嚇罪。您可以備妥相關的證據(例如:簡訊內容、對話錄音等)就近至當地派出所報案。

冷靜應對尋求協助,蒐集證據,並提升自我防衛意識,避免接觸對方,不激怒行為人,若遇緊急情況須求救,請直接撥打110或就近至當地派出所報案。

一、可先蒐集證據(例如:錄音、錄影、拍照),孩童若有緊急狀況請撥打110、113或119,或就近至當地派出所報案。
二、兒少經社工評估有緊急安置必要,將緊急安置。

請被害人保留相關證據(例如:拍攝之影片或照片、涉嫌人之個人資訊、對話紀錄、電腦網頁紀錄及社群媒體相關紀錄等),並由家長陪同下,就近至派出所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