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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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行備妥申請書並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本府地政處重劃科申請,土地重劃費用證明書之申請需為土地重劃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

一、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
二、另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三、若重測調查時間無法配合以致未到場,民眾可與地政事務所聯繫,協調可配合時間,以維自身權益。

一、臺灣之地籍原圖大部分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及經濟快速發達,實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由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作業,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科技的技術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地目、面積等與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二、在辦理重測作業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會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本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
三、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逾十五日後如未提起訴訟者,則依照調處結果辦理重測作業。

一、有關重測說明會於假日或晚上辦理,本府先前都曾辦理過,惟眾口難調,仍有民眾反應需要照顧小孩、已安排出遊或作息時間,難以配合,故重測說明會目前皆選在平常日白天辦理。
二、另為顧及因故無法到說明會的民眾權益,相關文宣資料會放置於村里長辦公室供民眾閱覽,另在本府地政處及地政事務所網站皆設有「重測專區」,民眾可連結並查詢相關重測資料,若仍有不明瞭之處,亦可打電話至地政事務所詢問。

一、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治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公差之配賦,致使重測前后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二、地籍圖重測土地坵塊之界址,係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會同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其面積僅屬界址範圍決定之事實。重測前後界址或有變更,但此或由於天然地形改變,人為界址移動,或由於測量儀器精度提高,或由於圖紙破舊、伸縮等原因,均為不可避免之技術或自然因素,非政府或測量人員所能克服,土地所有權人依此實地管理,又經實地指界認可,自應視為其原有產權範圍,面積增減僅係依實地測量計算之結果所為之更正釐清,實質上對其原有土地產權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減少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與鄰地有界址重疊時,可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5號解釋,就溢繳之地價稅申請退稅﹝至多追溯至最近5年﹞。

因事涉民事糾紛,民眾需以司法途徑處理土地佔用的問題,惟在訴訟前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取得土地鑑界成果圖及地籍圖等相關資料,確定並證明對方佔用他人土地的範圍的確是您的土地,並且拍照蒐證土地遭佔用的情狀。

一、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地政事務所會將再鑑界申請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地政處測量科派員辦理。
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三、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並依再鑑界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