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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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者本人名下供自己使用之車輛,如符合規定,免提出申請,由稅務局主動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1輛為限。
二、供無駕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同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需自行申請,經核准後開始免稅,每人以1輛為限,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一)戶口名簿(身障者與車主及行車執照地址需同一戶籍且具親屬關係者)。
(二)申請人(車主)車輛行車執照 (行照驗車有效日期不能過期)。
(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
(四)車主印章。

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有免稅額限制,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之稅額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仍要繳納使用牌照稅。
二、依規定3,260㏄車輛每年需繳2萬8,220元使用牌照稅,若經核准免稅則仍需繳納1萬6,990元。

一、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書。
二、各項退稅原因,分別應另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重繳稅款者,附重複繳款之稅單。
(二)停駛、報廢、逕行註銷執行、繳銷、失竊註銷牌照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三)吊扣、吊銷牌照者,檢附汽車牌照吊扣(銷)執行單影本。
(四)免稅者,檢附免稅核准書影本。
(五)扣押車輛者,檢附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
(六)變更車種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及行車執照影本。
(七)天災受損者,檢附災害證明文件。(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有關證明;有進廠維修者,另檢附車輛進出廠維修證明,並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八)現金退稅者,同時檢附身分證正本供核對並蓋章具領。
(九)直撥退稅者,填報受退稅人存摺帳號明確資料或檢附存摺封面影本。

欠稅車輛或已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依財政部88年12月15日台財稅第880450983號函規定,即屬使用公共道路,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欠稅車輛處以1倍以下之罰鍰,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汽車遺失或失竊,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須持警察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及身分證等相關證件到監理所辦妥車輛失竊註銷手續,才可停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車主如受疫情影響,車輛長時間不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未使用車輛期間,即可按日免繳使用牌照稅。

納稅義務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可依下列管道申報契稅。
一、就近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 。
二、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報。
三、郵寄至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一、依契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 納契稅。另依契稅條例之規定買賣、典權、交換及贈與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分別為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及受贈人。
二、買賣房屋時,納稅義務人應在契約書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有貼印花者,貼花金額為移轉價格的1‰,影印後正本發還)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屋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但稽徵機關可透過內部電腦連線詢已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得免附。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
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2)買賣(合建)
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三、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可以是身分證、戶口名簿之影本;另外,如要過戶的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申報契稅時要由新、舊所有權人共同申報。

一、娛樂稅是指對於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舉辦娛樂活動,就其所收取的票價或費用而課徵的稅捐。提供人或舉辦人應代徵娛樂稅,並應在營業或展演前,向營業或展演場所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所屬分局(處)辦理娛樂稅登記及徵免手續。
二、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範圍包括: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職業性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非職業性歌唱、舞蹈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如收費提供沙灘車、獨木舟供人娛樂或於賣場、夜市、雜貨店、超市、診所等擺設娃娃機(具娛樂性選物販賣機)、電子飛鏢機、球魔方、口紅機、卡片機、電話亭KTV及實境體感(AR/VR)等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向本縣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查定課徵的娛樂業如果因為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規模縮小或營業困難,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所屬分局(處)申請變更娛樂項目/設備數量或停、歇業,我們會儘速實地勘查,依實際營業狀況核減查定娛樂稅,減輕業者的租稅負擔。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開業、遷移地址、變更、轉讓及歇業註銷前,向營業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所屬分局(處)辦理稅樂稅登記及代徵手續,如果沒有依規定辦理,會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印花稅屬憑證稅,書立各項應納印花稅憑證(含電子契據),以開立繳款書或彙總繳納方式完納印花稅,取代貼用印花稅票,並可運用網路申報方式,省時又便利。

一、彙總及大額印花稅帳號申請,可利用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帳號。
二、申請大額印花稅帳號經核准後,可自行透過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開立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
三、經核准網路申報彙總繳納者,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單月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於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自行申報應納印花稅額,並列印繳款書或採電子繳稅方式繳納。

一、於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帳號開立繳款書。
二、填寫申請書以傳真或E-mail方式傳送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所屬分局(處)。
三、親洽地方稅稽徵機關所屬分局(處)臨櫃開立繳款書。

應繳納印花稅未繳納或繳納不足者,或應貼用印花稅票未貼用或貼用不足者,除應補繳印花稅或補貼用印花稅票外,並按漏繳或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繳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納稅人收到稅捐機關寄發的繳款書,務必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如果逾期未繳納,會被加徵滯納金,每超過3天加徵未繳稅款的1%,超過30天還是沒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會將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所屬的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未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額者,自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1%(即逾期的第4天開始罰),最高罰至10%。
二、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欠繳的稅款及罰鍰,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經審核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稅捐稽徵機關會函請財政部轉請內政部移民署辦理限制出境。
二、義務人因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將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只要義務人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等情事,即使滯欠稅金、勞健保費、罰鍰總金額在100萬元以下,還是可以對其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