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 天。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111年標準3萬4,893元)
4.全家戶內應計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及投資等合計金額,一人時為新臺幣200 萬元,每加一人增加25 萬元。
5.全家戶內應計人口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706 萬元。
二、補助內容:
1.一般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5,065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3,772元。
2.列冊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8,836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 5,065元。
3.列冊中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5,065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3,772元。
三、申請方式: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