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而單獨行使負擔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以下簡稱行使親權)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四)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身心障礙中度以上、經遣返不得入境、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五)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雖經認領但單獨行使親權之父或母無力撫育者。
(六)因故經法院改定或協調由父或母之外之人監護,且無力撫育者。
(七)因父母、養父母離異或經生父認領後,單獨行使親權之一方因服刑、失蹤、死亡等因素由其他親屬照顧,且曾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無力撫育者。
(八)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監護權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九)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十)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十一)其他本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二、家庭總收入計算標準:
(一)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平均每人不超過15萬元。
(二)全家人口不動產(土地、房屋)總值不超過650萬。
(三)家庭總收入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111年21,345元)。
三、補助標準:111年每人每月最高以新台幣2,263元為發放上限,本府並得視財源狀態調整補助金額。※ 申請者需至戶籍所轄公所辦理,一旦核准需接受本府每年財稅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