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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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9月起,截止補助。

花蓮縣政府為提升縣內優質原住民族歌舞展演之觀光層次,在臺灣原住民族文化館正式售票演出。

節目內容將花蓮六大族群(阿美族、布農族、賽德克族、太魯閣族、噶瑪蘭族、撒奇萊雅族)的樂舞文化以傳統樂器及音樂舞蹈融合編創,竹鐘、皮鼓、木琴、口簧琴…多項樂器的組合演奏,在視覺、聽覺上有不一樣的新視野,是結合樂舞與樂器的演出形式。

地址在花蓮市北興路460號,電話:03-8222312,101年3月份正式更名為台灣原住民族文化館,原來的名稱是花蓮縣原住民文化館。

訂票方式:電話:03-8651166分機11。行動:0965-022852
Line:以電話號碼0965022852搜尋→「怡園專案小組」
團體票務:(北區)0972-125904 (中區)0972-125215 (南區)0972-125225
訂票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8:30~17:30止。(例假日除外)
購票須知:退、換票請於演出日前3天至原購票單位辦理,並酌收票面價10%手續費;逾期恕不接受退、換票。

花蓮縣原住民族聯合豐年節於每年7月份舉辦,地點於花蓮縣立體育場旁德興大草坪。

1、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向本府提出申請(發文)並填具申請書,經許可者應於使用日期之前5日繳清使用規費。
2、連絡電話:(03)8222312。
3、地址:花蓮市北興路460號。

1、開放日期:每週星期二至星期六開放,每週星期日、一及春節等國定假日休館。
2、使用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晚上18:30~21:30。
3、連絡電話:(03)8222312。
4、地址:花蓮市北興路460號。

1.目前有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
2.首先,先了解一下使用土地是否符合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其袓先遺留目前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
3.本實施計劃自公告實施之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
4.目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已研擬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計畫延長受理期間即自101年至103年止,104年至105年為後續作業。
5.受理機關為土地所轄之鄉(鎮、市)公所。

1.已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之原住民保留地,得逕行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2.受理機關為土地所轄之鄉(鎮、市)公所。

1.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2.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政府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之各款事業需要。

請詢問人先行至鄉公所提出申請,待本府收到案件後再行通知排勘期程。

一、建物所有人之身分證件(影本)
二、建物所有人之帳戶資料(影本)
三、房屋課稅明細表
四、非商業用之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建築物使用執照、第一類建物謄本,擇一。
2.無權狀須符合都市計畫公告日期:用電證明、暫時接水電證明、都市計畫前建物完成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加門牌整編,擇一。
五、自來水事業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
六、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無則可免備資料)
本府洽詢單位:原住民行政處 部落經建科 03-8221682 白小姐、曾小姐

自110年7月1日起,銷售預售屋者於銷售前,應將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目前申報方式有二種:(1)憑證登入,線上送件。(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申報網址:https://vlir.land.moi.gov.tw/(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
如有申報上疑問,請洽詢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地價課:
一、花蓮地政事務所:03-8225135#301~306(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秀林鄉、壽豐鄉)
二、鳳林地政事務所:03-8761103#305~308(鳳林鎮、光復鄉、豐濱鄉、萬榮鄉)
三、玉里地政事務所:03-8883171#338~340(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

申請土地登記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提出下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例:契約書)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申請土地登記倘有疑義,可逕洽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詢問,聯絡電話如下:
花蓮地政事務所:03-8225135。
鳳林地政事務所:03-8761103。
玉里地政事務所:03-8883171。

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五)繼承系統表。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七)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另檢附合法之拋棄證明文件。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得不提出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繼承人如有下列事由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年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
(一)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完成核稅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而尚未完稅者。
(二)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三)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四)因繼承而涉訟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一)地政電傳開放時間:週一~週日24小時開放。
(二)電子謄本開放時間:週一~週五,不含例假日AM8:00~PM17:30。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本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本府, 本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